烟台市市场监视办理局行政惩罚决定书-烟市监惩

2025-10-07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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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3月至2024年10月间,当事人从河南省******食物无限公司张*红处购进15987袋(每袋30kg)预包拆食物添加剂(复配水分连结剂),进货金额共计2353000元。涉案产物系***公司出产,已取得食物添加剂出产许可。涉案产物均利用“晟花牌”食用小麦淀粉二次包拆袋包拆,至案发时,已无库存,违法所得524660元。

  《中华人平易近国市场从体登记办理条例》第四十、《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惩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将罚没款通过以下缴费体例缴到非税收入统缴平台:1。微信、领取宝扫码登入征缴平台缴费体例;2。山东政务办事网、财务厅网坐登入征缴平台缴费体例;3。银行柜台打点缴费体例(烟台市非税收缴纳指定银行各网点);4。山东财务微信号缴费体例。

  二、本专栏内公开的行政惩罚消息公开供给的消息仅供查询人参考,不法利用行政惩罚消息公开列表消息给他人形成损害的,由不法利用人承担法令义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市场从体登记办理条例》第第一款之,形成了未经设立登记处置运营勾当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形成了运营无标签的预包拆食物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按照相关法令,市场管部分依法式撤回正在本网坐公开的行政惩罚消息公开列表消息的,其余网坐有权利免费及时撤回响应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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